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流程:
1、申请(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及材料核查:
1)通过窗口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关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的短信。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2、现场核查:材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由及观察员组成,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上报核查材料;
3、现场核查通过并提出整改建议,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4、主管部门接到现场核查报告后,审理发证。
合格且在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自2004年起,我国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包括茶叶在内没有QS认证的13类食品将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所有茶庄、茶馆也不得经营无QS认证的茶叶产品,准备资料,填写《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复印件一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1、《申请书》的领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2、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接受;3、材料审查和受理。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组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受理通知书》;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在20个工作(1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图片}4、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再对其进行抽样检验;5、审核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之间总局审批;6、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7、统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