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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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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流程:
1、申请(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及材料核查:
1)通过窗口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关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的短信。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2、现场核查:材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由及观察员组成,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上报核查材料;
3、现场核查通过并提出整改建议,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4、主管部门接到现场核查报告后,审理发证。
核发(新申请)。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有关规定,新版《》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共和国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1、《申请书》的领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2、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接受;3、材料审查和受理。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组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受理通知书》;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在20个工作(1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图片}4、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再对其进行抽样检验;5、审核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之间总局审批;6、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7、统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的企业名单。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